矛盾解决形式的特殊性,是指不同矛盾在解决过程中会呈现出差异化的解决路径与结果形式,是矛盾特殊性原理在矛盾发展最终解决阶段的具体体现。
A:从唯物辩证法的基本逻辑来看,矛盾的普遍性决定了所有矛盾都必须通过一定形式才能解决,但矛盾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固定解决模式。任何具体矛盾的性质和它所处的外部条件都是独一无二的,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不同矛盾的解决形式必然各有特点,这也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的底层依据。
B:矛盾解决形式特殊性的常见类型主要分为三类,这也是大众学习相关理论时最关注的内容:第一类是矛盾一方克服战胜另一方,这也是生活中最常见的解决形式,比如新事物取代旧事物、正确认识纠正错误认识都属于这类;第二类是矛盾双方同归于尽,最终被新的矛盾双方所替代,典型例子就是奴隶社会中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的矛盾,随着奴隶制瓦解,两个阶级一同退出历史舞台,新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;第三类是矛盾双方融合为一个新的事物,比如城乡融合发展过程中,原来城市和乡村各自发展的矛盾,最终融合形成城乡一体的新发展格局,就属于这类形式。
C:认识到矛盾解决形式的特殊性,对我们的实践有着明确的指导意义。现实中很多问题处理不好,往往就是因为忽略了这种特殊性,习惯用自己过往的成功经验套用到所有新问题上,搞一刀切的处理方式,最终反而激化矛盾、耽误问题解决。
把握好这一原理,既能帮我们理顺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认知框架,也能给日常处理各类问题提供清晰的思路参考。